渤海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 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学校坚持保证质量,服务需求的办学指导思想。为培养造就符合社会需求的高层次在职专业人才,开展授予同等学 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

第二条  学校坚持完善制度、规范程序、细化流程、明确要求、责任到人、加强监督、违规必究,不断提高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水平,努力实现我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文件规定, 研究生院对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工作负主体责任。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工作全部环节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开拓生源市场及学业能力水平考核工作(定制项目除外);授权各培养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继续教育学院、各二级学院在研究生院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招生录取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政策及学校研究生培养能力确定每年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可接受专业水平能力考核申请专业;统一制定、发布年度招生简章;严格规范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宣传管理流程,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宣传,招生宣传材料须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对外公布。

第六条  学校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的招生及教学活动。企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委托我校对其在岗员工进行学历学位提升培训,继续教育学院与相关机构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或招生委托书,并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不得以“研 究生”和“硕士”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按照研究生院制定的年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开拓生源市场,规范招生宣传,协助研究生院做好现场确认注册工作。

第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国家要求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同等学力申硕信息平台”)报名,学校组织资格审查和指纹、图像采集,正式注册成功后,学校统一上网公示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名单。

第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同等学力人员,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手续,继续教育学院或二级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时须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造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条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外语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要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年限(从正式现场确认注册之日开始,五年)内进行,每年按照国家规定时间,通过全国同等学力申硕信息平台进行报名、缴费、考试。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每个学科专业10门主干课程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专业能力水平考核科目,并编制课程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二次学科专业能力水平考核,每次考核5门学科专业课程,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命题、考试、阅卷及课程成绩录入等工作,并将考核成绩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年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互选工作;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撰写、预答辩、送审、现场答辩等过程性管理及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所指导的同等学力人员进行学科前沿问题指导、科研方法训练及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的责任。指导教师与同等学力人员定期开展学位论文进展研讨,充分保证指导学位论文的时间和次数,严格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

第五章  学位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对申请论文开题、论文答辩的同等学力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对达不到资格审核要求的,一律不准进入论文开题及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论文答辩人员通过资格审核后,研究生院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院)提交审核合格人员名单,按学校有关规定及程序进行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托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对同等学力人员的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应按程序要求及时将各类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学校统一对有关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工作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 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文件及学校制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费用分为两部分:第一阶段为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认定考核阶段费用(简称“专业能力水平考核费”);第二阶段为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指导阶段(简称“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费”)。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渤海大学名义向同等学力人员收取其他费用,否则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可通过网上缴费平台(支付宝、企业微信)自主缴纳,特殊情况允许学生使用现金、银行卡刷卡方式现场缴费,计财处根据费用收缴情况开具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电子),学生通过微信扫码方式查询、下载票据。

第二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办学费用由计财处负责常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0 日开始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此前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办学管理办法(修订)》(渤大研字〔202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渤海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4年6月17 日印发

原标题:《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的规定》
文章来源:https://yjsxy.bhu.edu.cn/engine2/general/4137145/detail?engineInstanceId=651892&typeId=2981896&pageId=85717&websiteId=63009¤tBranc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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