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考前温馨提示(考试法规)(一)
来源:路灯考研发布时间:2024-08-13 18:47:23
考生切勿轻信各类培训机构、助考中介通过各种方式散布所谓的“真题”“答案”“包过”等以非法敛财为目的的欺骗性信息和诈骗行为,谨防上当受骗。
考生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涉考违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章守纪、诚信考试。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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