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初试) 5149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罗江校区)报考点考前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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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行为均构成犯罪,请考生牢固树立法治和诚信观念,珍惜个人荣誉,遵守考场规定和秩序,切勿以身试法: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2)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3)抄袭他人答案的;(4)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5)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1)组织作弊的;(2)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3)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4)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5)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二)对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在尚未触犯刑法及其他法律的情况下,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处理。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在校考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考生准考证的正面、反面均不得涂改或书写,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四)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开考后,如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上述物品,将按违规处理。
(五)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内。开考后,如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携带手机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违规认定〔分别为违纪(取消当堂考试科目成绩)、作弊〕并予以处理。
(六)考生不得携带手表等计时工具进入考场(考场内置有挂钟为计时参考,开考和终考时间以报考点统一信号为准),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七)考生不得带走考场发的任何物品,包括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和文具等,否则将按违规处理。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即停笔,如继续作答,将按违规处理。
(九)考生的违规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且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或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举报电话:0838-3202115(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纪委办公室)。
四、特别说明
(一)所有考生应从正大门步行进入学校且携带身份证、准考证;校外车辆一律停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有专人指挥);
(二)学校报考点的相关工作在教育部、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已从指挥体系、考场安排、考务管理、应急预案、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后勤保障等各个环节做好了充分准备和周密安排,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请广大考生放心,祝愿全体考生考出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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