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硕)工作,提升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均可按本指导意见,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学校已授予过三届以上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可以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 同等学力申硕工作遵循统筹有序、规模适度、明确标准、严格监管的原则开展,保证和提高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学位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人向我校提起同等学力学位申请,须先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申硕资格,办理《同等学力申硕考试资格证》(以下简称《考试资格证》)。《考试资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六条 申请人在《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并通过科研等水平审查,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

第七条 通过专业知识水平认定的申请人,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学位论文写作,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完成申硕程序。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八条 申请人资格要求

1. 获得学士学位满三年以上,或未获得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其所获的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 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3. 所修外国语语种须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外国语语种。

4. 应在所申请学位的学科或相近学科做出成绩,具有一定学术水平。

5. 符合申报专业所在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资格审查基本程序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资格审查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 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登记表

4. 学院或学校要求的其他申请材料

学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中不得包含本校各类培训班结业证和成绩单。审查通过者,经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复核。

研究生院复核通过者,视为资格审查通过。申请人获得申硕资格,申领《考试资格证》,个人信息录入学校同等学力申硕管理系统,并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完成注册,进入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环节。

第四章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第十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是对申请人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学位论文水平能否达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标准做出认定。

第十一条 专业知识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资格审查通过后五年内(以《考试资格证》记载时间为起始时间)完成全部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

1. 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通过学校组织的申请学位相关课程考试,考试水平要求应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知识水平要求一致,考试方式和评卷标准参照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关要求进行,考试时间应在当次资格审查通过后五年内。

2. 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

3. 科研等水平审查

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发表或出版时间应在当次资格审查之后。

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开展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工作。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五年内未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者,作清退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学院安排导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写作进行指导。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同等学力学位论文写作规范,以及开题、相似性检测、双盲评审、评阅及答辩等要求,执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未通过论文双盲评审的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提出学位申请。若论文双盲评审再次不通过,视为未通过学位论文水平认定,作清退处理。

同等学力学位论文应与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保持同一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不得将获得本校各类培训班结业证和成绩单作为前置必要条件。学校组织的申请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不得以本校各类培训班考试成绩作为替代。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完成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者,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学位授予信息在“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备案。学位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上传信息平台及其他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立即取消该生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在授予学位后,发现申请信息有弄虚作假行为者,撤销该生已获学位,通知单位并追回学位证书、学位档案,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同等学力申硕工作实施归口管理,设立同等学力申硕管理办公室。同等学力申硕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同等学力申硕管理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 贯彻落实学校要求,统筹规划全校年度申硕规模。

2. 拟订同等学力申硕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3. 复核学院报送的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协同学院做好申请人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4. 落实对同等学力学位论文的监管监督,切实保证同等学力学位授予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学位论文和质量隐患学位论文,依规对作者、导师严肃处理,并酌情限缩相关学院的年度申硕规模。

5. 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同等学力申硕工作的学院,应明确一名主管院领导负责,并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具体工作。

各学院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接受同等学力申硕工作实施办法,包括资格审查条件、专业知识水平认定相关课程考试科目、考试方式和评卷标准等,严格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其学术水平已经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我校财务处确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原标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指导意见
文章来源:https://yjsy.uibe.edu.cn/cms/infoSingleArticle.do?articleId=7600&columnId=2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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