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执行政策,严守工作纪律,规范录取行为,优化考生服务,确保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科学。根据教育部《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2号)等文件精神及关于做好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公布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24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系)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系)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纪委书记和有关同志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院(系)的复试录取工作。招生学院(系)是本单位复试录取工作责任主体,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复试录取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重大事项。招生学院(系)纪委书记全程监管本学院(系)招生过程,保障公平公正。

二、复试

(一)复试基本要求

1.《浙江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详见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网。

2.考生须符合2024年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资格。各学院(系)在复试前安排专人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往届生)、学生证(应届生)、学历学籍认证报告(校验未通过考生)、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如考生持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报考)等报名材料及报考专项计划和享受照顾(含加分)政策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3.各学院(系)在学校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之上,可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包括总分和单科成绩)及其他学术要求。考生须达到学院(系)规定的学科专业复试要求,才能进入复试。

4.差额复试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二)复试组织要求

1.各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具体复试录取方案。复试录取方案经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研究生招生处审核后实施。复试录取方案于复试前在网上向考生公布。

2.各学院(系)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且没有近亲属、其他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学院(系)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组成若干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成员名单不得公开。

3.各学院(系)对复试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和纪律等方面的培训,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并严格执行。

4.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三)复试实施要求

1.复试形式均为现场复试。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

2.复试前学院(系)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要求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及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规定考生在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确保所有提交材料真实,诚信参加复试。

3.具体复试方式在复试录取方案中明确。其中面试时间一般每生不少于20分钟。

4.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管理类联考考生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学院(系)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5.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具体科目由招生学院(系)确定,加试方式为笔试。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或工程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加试。

6.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系)的复试结果负责。学院(系)认为有必要时,经学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三、录取

学院(系)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在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方案以及考生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环节,学院(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原则上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50%。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复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不予录取。

3.体检标准参照《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拟录取考生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自行在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并于4月20日前将体检表寄达学院(系),学院(系)收到合格体检表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体检不合格者取消拟录取资格。

4.硕士研究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两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其中非全日制只招收定向生,且须签订定向协议书。

5.学院(系)按照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调整招生计划,相关方案均须经学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研究生招生处审核备案。

6.除支教和留校从事思政工作的免试生外,不录取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

7.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研究生招生处统一在规定时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8.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级党组织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思想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须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9.最终录取名单须经教育部审核批准。

四、调剂

我校为自划线招生单位,上线考生远超过招生规模,因此,不进行破格复试,不接收调剂。同一招生专业下设研究方向生源不平衡的可以相互调整,但须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该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政策,不再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录取。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学院(系)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带头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确保复试录取工作每个环节制度到位、管理到位、责任到位。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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